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146号
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许忠慈,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 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 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
周 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及本所查明的情况,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4日,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6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2,177.4万元。2017年11月1日、2018年8月23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2,648.14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641,509.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564,102.56元,虚增利润5,077,406.87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886,194.69元,虚增营业成本6,046,153.86元,虚增利润840,040.83元。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840,040.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78%、12.52%。公司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
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公司上述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证通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裁曾胜强,公司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广州云硕时任董事长许忠慈,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控制和管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6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毅,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云硕时任总经理、董事张涛,组织策划了案涉虚构业务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云硕时任财务总监周军,参与实施了案涉虚构业务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17.3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曾胜强,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忠慈,时任财务总监黄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张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