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国泰君安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平安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41.75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金用途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 | 33050165653509776688 | 5,531,623.89 | |
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 | 33050165653509556699 | 44,210,118.73 | |
80,000Nm?/h空压机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嵊州支行 | 1211026029200586882 | 21,398,766.71 | |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 | 33050165653509556677 | - | 于2023.12.29销户 |
合 计 | 71,140,509.33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80,000Nm?/h空压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昕、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