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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维护出资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二)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是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根据岗位职责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分不同档级。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基本薪酬为100万元人民币/年至200万元人民币/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基本薪酬为70万元人民币/年至120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50万元人民币/年至100万元人民币/年。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种方式发放,其中,基本薪酬的50%按12个月平均发放,基本薪酬的20%按4个季度平均后按季进行考核发放,基本薪酬的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第六条 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利润的完成情况,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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