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屹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4人,代表股份数为42,621,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数为42,17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4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62人,代表股份数为445,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1,259,700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2人,代表股份数为4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4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1,259,700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1.00 |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42,591,996 | 99.9303% | 通过 |
反对 | 4,300 | 0.0101% | |||
弃权 | 25,400 | 0.0596% | |||
2.00 | 《关于出售控股孙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 同意 | 42,575,396 | 99.8914% | 通过 |
反对 | 7,600 | 0.0178% | |||
弃权 | 38,700 | 0.090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 ||
1.00 |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415,500 | 93.3288% |
反对 | 4,300 | 0.9659% | ||
弃权 | 25,400 | 5.7053% | ||
2.00 | 《关于出售控股孙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 同意 | 398,900 | 89.6002% |
反对 | 7,600 | 1.7071% | ||
弃权 | 38,700 | 8.6927%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钱方律师、王睿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