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3人,代表股份790,25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51,667,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4人,代表股份38,583,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1人,代表股份80,400,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1,81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6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4人,代表股份38,583,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5%。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60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0%;反对15,34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9%;弃权300,7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5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388%;反对15,34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871%;弃权300,7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1%。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58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6%;反对16,246,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8%;弃权422,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3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673%;反对16,246,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66%;弃权422,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