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三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8,899,28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1407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超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高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菲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61,198,344 | 95.4405 | 7,658,443 | 4.5343 | 42,500 | 0.0252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崇阳,王淼晖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2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