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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科立: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书面及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2月3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为24.5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20.9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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