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核查
根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核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9.11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56,789股;
按照8.49元/股回购注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600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