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