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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五条 董事会共有5名董事,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第六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但因其他原因辞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公司设置证券事务代表1人,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上述工作。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事;

(十八)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章 董 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董事履行本项义务时,公司的全体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八)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按照制度履行职责。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审查与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

进行定期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传送、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主要审议与定期报告相关的事项。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情况,并且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第九章 会议审议、表决与决议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签署表决票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或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以及协助其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事项: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六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名。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代理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一章 会议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

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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