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蓝宇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9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900.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1,621.4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第1078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投入募投资金具体投资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原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一、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35,212.55 | 35,212.55 | 35,212.55 | |
1 | 年产12,000吨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29,097.96 | 29,097.96 | 29,097.96 |
2 | 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 6,114.59 | 6,114.59 | 6,114.59 |
二、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6,408.87 | |
合 计 | 50,212.55 | 50,212.55 | 41,621.42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1030号),截至2024年12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2,944.55万元,需置换自筹资金2,944.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一、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35,212.55 | 35,212.55 | 2,944.55 | 2,944.55 | |
1 | 年产12,000吨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 | 29,097.96 | 29,097.96 | 2,715.96 | 2,715.96 |
2 | 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 6,114.59 | 6,114.59 | 228.59 | 228.59 |
二、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6,408.87 | - |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总 计 | 50,212.55 | 41,621.42 | 2,944.55 | 2,944.55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1030号),截至2024年12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330.15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将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00.00 | 100.00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148.58 | 148.58 |
3 | 律师费用 | 66.04 | 66.04 |
4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5.53 | 15.53 |
总 计 | 330.15 | 330.15 |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作出了安排,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74.7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103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本次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