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82号)收到日期:2024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措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吴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 |
吴俊义 | 董监高 | 董事、总经理 |
梁建明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收入确认跨期
2022-2023年度收入确认跨期,2022年度少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少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45%、7.30%;2023年度多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多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99%、10.14%。导致2022、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多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及7天通知存款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发生额48,307万元,最高余额8,000万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用、时任总经理吴俊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建明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用、吴俊义、梁建明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总结,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公司及时对所涉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82号)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