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96号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9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先行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7063.65万元,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研发中心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
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三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2笔合计7000万元的定期存单实际持有期为1年3个月,实际投资期超出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有关规定。四是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资金列支研发人员2024年4至6月工资,合计111.28万元。五是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同使用、先由自有资金垫付再从监管户置换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1条、第6.3.1条、第6.3.5条、第6.3.8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郭清海、总经理陈光明、董事会秘书朱少芬、财务总监郑小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