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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ESG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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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经营特点,将ESG及可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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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活动,形成符合公司实际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并通过创新驱动未来、合作创造价值,以智慧绿色机械延伸人类力量,助力人类创造美好未来。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海外子公司应在满足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履行ESG的治理责任和义务,同时,公司有义务督促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根据相关指引持续提升ESG治理水平。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八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九条 公司以“智慧绿色机械延伸人类力量”为使命、以“成为世界领先的装备与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愿景,践行“客户至上,创新驱动未来;奋斗为本,合作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环境保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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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研发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构建公司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推动全球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彰显“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开放包容;长期主义;使命必达”的企业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聚焦绿色环保、经济和智能化,持续推进行业低碳转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坚定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动电动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从而促进公司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持续为战略实现提供最具竞争力的供应链资源和效率保障,打造以客户为导向的可靠、高效、全球化的供应链,并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供应链,强化协同与赋能,致力于打造成“一个柳工,一个供应链”的高效供应链体系。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客户至上,从客户诉求出发,基于客户全生命周期,以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导向,洞察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全系列、全生命周期和全价值链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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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主动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定点帮扶、救灾助困、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应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海外项目建设,加强国际间合作,带动相关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构建世界一流公司治理体系为目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党建入章要求,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ESG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CEO担任组长,负责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四)公司设ESG执行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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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ESG发展方向、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细则及本制度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ESG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实质性议题,识别和管理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ESG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1.落实国家、监管机构ESG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公司ESG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

2.组织领导公司ESG管理体系、机制建设;

3.组织领导公司ESG日常管理工作;

4.评估各单位ESG绩效表现,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5.组织公司ESG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6.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7.指导开展年度ESG报告信息收集工作;

8.组织审核公司ESG工作方案、报告,并向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ESG执行小组主要负责:

1.制定并严格执行ESG工作的月度、季度及年度详细计划与目标,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推进;

2.建立完善的ESG专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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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ESG事宜,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向ESG领导小组定期汇报;

4.统计相关ESG指标信息,向ESG领导小组汇总目标进度及主要举措;

5.执行ESG各议题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执行应对措施;

6.执行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ESG需求;

7.配合ESG领导小组执行年度ESG报告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汇总提报相关信息;

8.ESG报告的编写和信息披露工作;

9.配合参与公司ESG宣贯、培训活动;

10.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指导、建议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处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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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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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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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依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机械人才“小高地”和柳工大学为载体,不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与国际院校的合作,构建稳健、可持续的国际化人才供应链。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员工代表监事,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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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供应商、经销商和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及合作伙伴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搭建和完善服务型组织,从售前、售中、售后各方面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同时围绕各个行业的工况特点,持续优化产品服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完善全球客户服务系统,打造国际服务团队,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客户服务培训、全球技能大赛等方式,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打造绿色智慧工厂,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七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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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十九条 若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公司及境内外子公司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定点帮扶、慈善捐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及境内外子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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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六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ESG管理的整体框架性制度,ESG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ESG工作管理手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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