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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90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45.38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

45.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134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1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0,000股的0.13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4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6545%;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4666%;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8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4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3158%;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635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4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3158%;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0150%;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69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对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0658%;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16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1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对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0658%;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16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1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235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602%;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反对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5174%;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166%;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6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7%;反对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7674%;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845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傅佚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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