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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业园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雷金华先生

董事长周小强先生因处理公司事务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雷金华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542,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398,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1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4,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19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4,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4,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5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19%;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孔维维律师、郭子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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