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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4年12月4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监督下,中利集团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投资款收取、股票转增登记、现

金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并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申请确认中利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彻底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四、其他工作安排

1、2024年12月23日,为执行《重整计划》,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2,135,878,317股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后续管理人将协助公司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账户。

2、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正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将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申请复牌。

4、公司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一并收到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前述子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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