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以及公司董事兼总裁张杰先生(以下统称“增持主体”)拟自2024年7月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二位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62,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29.00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傅和亮先生;
2、公司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张杰先生。
(二)增持主体目前的持股情况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傅和亮 | 董事长 | 2,750,925 | 0.6538% |
张杰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112,856 | 0.0268% |
注:此上述直接持股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和亮、Jindi Wu夫妇通过傅和亮先生实际控制的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Jindi Wu女士实际控制的維美投資(香港)有限公司、AEGLE TECH LIMITED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先生、巫东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4,287,00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8.5493%。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增持计划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总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以及公司董事兼总裁张杰先生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7月4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62,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29.00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
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前,傅和亮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101,121股,张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0股,本次增持后,傅和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0,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38%,张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2,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8%。此外,傅和亮、Jindi Wu夫妇通过傅和亮先生实际控制的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Jindi Wu女士实际控制的維美投資(香港)有限公司、AEGLETECH LIMITED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先生、巫东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4,287,00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8.5493%。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予以公告;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说明
1、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