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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研发中心第十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官炳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6,534,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9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222,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09%;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3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31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7%。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3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226,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0,34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4%;反对票5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7%;弃权票3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60,340,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44%;反对票5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7%;弃权票3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0%。

审议结果:通过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为交易对方的董事长。袁仲雪先生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145,308,486股,袁仲雪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6,027,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3%;反对票3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弃权票1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60,718,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11%;反对票3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2%;弃权票1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6,026,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2%;反对票3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票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60,71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9%;反对票3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5%;弃权票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6%。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1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2、3为特别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至议案3将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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