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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如下: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企划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管理小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部门配合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刻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最大化降低舆情信息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4.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修订时亦同。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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