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暨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撤回。?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002,493元以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皖民申643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因亳州纵翔(一审被告)、李明(一审被告)与何伟(一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093))。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因不服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何伟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何伟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105))。根据谯城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从亳州纵翔获悉,第三人吴永风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愿代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此后第三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2024)皖1602执6864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结案的公告》(临2024-116))。(2024)皖1602执6864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后,亳州纵翔向安徽高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情况
根据安徽高院出具的(2024)皖民申643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1602执6864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