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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公告编号:2024-51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东路9号1号楼7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文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237,175,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9,785,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7,39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人,代表股份21,868,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477,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人,代表股份7,39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保久安

防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35%;反对1,3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5%;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35%;反对1,3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5%;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36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34%;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9%;弃权6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5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0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1%;弃权6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46,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9%;反对2,3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5%;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39,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29%;反对2,3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59%;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娟芬、马锐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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