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栋11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23,31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23,31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8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5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5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205,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55%;反对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96%;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利光律师、叶凯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