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候选人,优先由具有汽车产业背景的股东提名。 |
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优先由具有汽车产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 |
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