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0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449,831,85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9.7594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梁静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长王玉锁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宗波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352,685,248 | 96.0345 | 97,080,005 | 3.9627 | 66,600 | 0.0028 |
2、议案名称:《关于新增反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449,493,964 | 99.9862 | 268,589 | 0.0109 | 69,300 | 0.0029 |
3、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449,502,164 | 99.9865 | 268,189 | 0.0109 | 61,500 | 0.0026 |
4、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449,517,464 | 99.9871 | 268,189 | 0.0109 | 46,200 | 0.0020 |
5、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化工产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449,515,964 | 99.9871 | 268,189 | 0.0109 | 47,700 | 0.0020 |
6、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449,482,864 | 99.9857 | 270,189 | 0.0110 | 78,800 | 0.0033 |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358,922,153 | 96.2891 | 90,841,100 | 3.7080 | 68,600 | 0.0029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6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4、5、7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律师、梁静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