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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臧志成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臧志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臧志成:

经查,2017年12月19日你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将你持有的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9334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并以你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你作为凯龙高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如实向公司告知你的上述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2020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关于你的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持股信息变动情况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认真吸取教训。后续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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