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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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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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统称“所属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后分别纳入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原则及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

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

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许可或授权,在公司任职的任何人员不得以所

任职务的身份接受任何公共传媒的任何形式的采访。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

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系等方面;

(二) 股东权益信息;

(三)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四)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

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 新闻媒体、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 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制作的年报、视觉和听觉宣传材料、产品宣传和

促销用语、面向公众的公司网站以及有可能提供外界的公司及各事业部内部报刊、简报、通讯等各形式载体的内容,公司各管理层各类对外接待的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 凡属公司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和事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事实发生

后,及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后,编写公告文稿

或相关材料(包括相同内容的电子文件),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定;

(三) 董事会办公室将审议通过或审定的公告及相关文件上报上交所并在

指定媒体刊登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第二十条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及经营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制作的年报、视觉和听觉宣传材料、产品宣传和促销用语、面向公众的公司网站以及有可能提供外界的公司内部报刊、简报等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

关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应当由公司指定专人制作,董事会秘书、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非财务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对所报送的信息审核、评估,编写公告文件或相关材料;财务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完毕后交由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6、董事会报告;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财务会计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的其他

重大事项;

(二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安排专门部门及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

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

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与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六)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七)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第三十九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

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十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

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

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说明。第四十三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信息

披露制度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

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四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有权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

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

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四十七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

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与披露

第四十八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

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

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

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

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各分子公

司综合部或办公室为敏感信息上报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包括但不限于第六章要求的事项。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信息披露事宜。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

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重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七)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时,

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二小时内);

(二)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

者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在报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予

披露的事项同时,应在事项发生后的十二小时内附上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公司应立即向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四条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保证

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利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事项而未报告

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十条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

应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章 其他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按档案管

理制度严格保管,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

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办公室。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由董事会批准,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

制度须报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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