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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首次执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根据解释第17号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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