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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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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议

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是股东

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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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10.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交易做出决议;11.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 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5. 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不得授权董事会,应由股东会决议;

16. 对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

17.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8.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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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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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

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

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计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上述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应当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

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已经收到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事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出席会议人员的对象与资格认定办法;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

6.投票委托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如需);

7.会议登记时间和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

真及E-MAIL地址。

8.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知应以明显的文字注明“ 股东出席股东会食宿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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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理”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

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及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3.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应说

明理由并公告;4.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或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

会议的程序相同;5.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的,股东应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

议人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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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应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条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确需变更召开地点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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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

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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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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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监事的简历和其基本情况。

第五章 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和表决,也可

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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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出示: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持股凭证;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会应出示: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告;2.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见证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3.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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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4.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6.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

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登记与签到

第三十七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

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发送E-MAIL方式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制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名册(包括网络投票

的股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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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时,应当向会务工作人员和律师出示

股东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持股凭证;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四十一条 会务工作人员有权保留或者复印前款所述的文件资

料。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

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在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前可向大会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符合适用法规和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条件后,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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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股东未能在会议通知时间到场且未签到者,可经会务工作人员许可,领取会议资料,进入会场旁听,但不得作为参会股东进行表决和发言。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

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会议开始后,不再办理会议登记与签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

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并宣读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本次议案审议的,为股权登记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2.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表决票将按照持股数确

定表决权;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

询意见。公司董事、监事或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

释后,股东将履行自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议案

宣读人有权不回答;5.每项议案仅表决一次:赞成、或弃权、或反对,空缺

视为弃权。其中,涉及董事、监事的每项表决事项中,

表决票应单独注明投票票数;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持股数进行统计审议结果;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二名股东清点表决票数、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8.由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

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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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

序逐项进行。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将表决票

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议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

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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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询,要求公司董事、监事或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

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股东会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

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对每一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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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一个或者几个候选人,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并在表决票相应的地方注明其持有的股份数、累积投票权数和投给每一位候选人的票数。依照候选人所得总票数多少,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

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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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或者公证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下列其他人士出席会议时,应经会议主持人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且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入场,作为旁听,不得发言。1.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2.非股东或者股东授权代表的其他人士。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时:

1.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2.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3.在保证股东享有充分发言权的前提下,主持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发言时间内的发言不应被打断;4.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5.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

的单位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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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

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将表决结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表上。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日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章 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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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 律师应参与股东会全过程,并审核出席股东会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

第七十二条 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

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

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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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

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十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八十条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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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会预告信息。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 出现股东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按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八十四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

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

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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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第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八十八条 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

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八十九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

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九十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

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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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2.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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