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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芝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5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陈焕雄、纪安康、陈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陈焕雄、纪安康、陈睿:

经查,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87.24万元,占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9.92%,占最近一期(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1.84%。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仅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松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长陈焕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陈焕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总经理纪安康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纪安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陈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重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与正确运用,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落实规范运作,持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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