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骏创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2月2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慕贝尔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简称:慕贝尔)法定代表人:Andrzej WOJCIKOWSKI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辉、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无锡沃德)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系公司前子公司,公司已于2022年底出售持有无锡沃德的股权,出售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姓名或名称:沈安居(被告二)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赵胜、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2022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曾任无锡沃德法定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陆晓峰(被告三)、于臣(被告四)、韩玉磊(被告五)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简称:骏创科技)法定代表人:沈安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本公司,在公司2022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系无锡沃德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七、简称:骏创模具)法定代表人:沈安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无锡沃德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八、简称:宏元兴)法定代表人:王凯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屠海群和蒋建江、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供应商姓名或名称:李晓东(被告九)、张宇(被告十)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雨嘉、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违法所得66.59万元,予以没收;(5)太仓市公安局查封的6台德国冲压设备,予以没收。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后追加了骏创科技、骏创模具等为被告。

2、一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无锡沃德、陆晓峰、于臣、韩玉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430万元;(2)被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对判决一金额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晓东对判决一金额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宇对判决一金额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含有涉及技术信息的技术图纸;(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23.45万元,由原告负担11.48万元,被告无锡沃德、陆晓峰、于臣、韩玉磊负担10.26万元,被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负担1.38万元,被告李晓东负担0.23万元,被告张宇负担0.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判决后,原告慕贝尔,以及被告沈安居、骏创汽车、骏创模具、张宇、李晓东,均提出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被告十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233.97万元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九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287.97万元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被告八删除所有侵权图纸。

2、二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慕贝尔,列原一审被告一至被告十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2023)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骏创科技、骏创模具、沈安居、张宇、李晓东,列原一审原告慕贝尔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23)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慕贝尔,以及被告骏创科技、骏创模具、沈安居、张宇、李晓东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次一审判决未生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上诉方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受理案号为(2024)苏民终1742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承诺和补充声明,承诺主要内容为:“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及后续二审、再审(若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

2、慕贝尔、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张宇、李晓东的民事上诉状。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