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环境保护、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将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ESG体系建设,
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ESG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应尊重政府及监管机构、股东与投资者、客户、员工、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媒体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构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ESG管理架构,对ESG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在管理层设立“ESG管理领导小组”,作为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在执行层设立“ESG执行小组”,由ESG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证券部是公司ESG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是ESG工作配合部门。
第十二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负责指导和审阅公司ESG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ESG管理制度、年度ESG报告;决策ESG重大事项;对ESG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等。
(二)ESG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分析和评估ESG相关事项;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证券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ESG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制订ESG管理制度,组织完善ESG制度体系;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识别并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组织ESG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公司ESG业务培训等。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完善ESG相关专项制度;执行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根据年度ESG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进度及主要举措;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ESG需求等。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提升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和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八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