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4-077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24,987,492,174.62印尼盾,按照2024年12月19日收到法庭传票当日印尼盾对人民币汇率(1人民币约兑换2209.915印尼盾)换算,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655.7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印尼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出具的《法庭传票》(编号:
1120/Pdt.G/2024/PN.Jkt.Brt)及《起诉状》,因矿渣处置委托合同纠纷,PT.Sentral Indotama Energi(以下简称“SIE”)已向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件已正式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
(二)受理地点: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Sentral Indotama Energi
被告: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
(四)起诉状基本内容
根据《起诉状》,双方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矿渣处置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认为其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TBR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构成违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原告诉讼请求
1.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矿渣处置委托合同(合同编号TB-CG-202209001,订立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约束;
3.认定被告违反了关于矿渣处置委托合同(合同编号TB-CG-202209001,订立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的义务;
4.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赔偿金额:
a.运输服务费损失,计印尼盾118,628,978,905.30(壹仟壹佰捌拾陆亿贰仟捌佰玖拾柒万捌仟玖佰零伍元叁拾分);
b.迟延支付运输服务费的罚金,计印尼盾6,358,513,269.32(陆拾叁亿伍仟捌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陆拾玖元叁拾贰分);
上述赔偿总额,包括本金和罚金,合计印尼盾124,987,492,174.62(壹仟贰佰肆拾玖亿捌仟柒佰肆拾玖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陆拾贰分),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
5.申请对被告位于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里县Bungku Pesisir镇Laroenai村的土地及建筑物实施保全;
6.裁定本判决在任何法律异议、上诉或撤销程序完成前即具有执行力;
7.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有关本案合同执行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TBR(甲方)与SIE(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SIE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处理MSS冶炼厂产生的镍铁矿渣,处理单价为67元/吨,合同期限为三年,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
针对该合同项下款项尚未结清的原因如下:
1. SIE未完全履行矿渣的处理义务,双方对核算总额尚未达成一致。
2.SIE因股权问题一年内控制权多次变更,时任拥有控制权的董事均来函告知不能向原控制人支付费用。目前,SIE已就《合同》项下纠纷向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依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TBR将向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印尼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和结果 |
1 |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9/18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365.24 |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3548614.76元;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补充协议表1中序号1-4项旧电缆合计9780米;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法释【2020】第十八条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发生时(2023年4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并上浮50%计算,自2024年4月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货款本金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33709元;4.裁决被申请人制度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律师费60600元。 | 仲裁审理中 | / |
2 | 曾凡旭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0/21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61.59 | 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15867.7元,支付以615867.7元为基数自22024年8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11/28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调解书。 |
3 | 青岛德施普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0/2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70.00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75000元,并以675000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当期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12/5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
4 | 上海德昊化工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0/2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82.31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人民币915000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70513.25元,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2年一年期LPR3.7%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915000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34198.13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3年一年期LPR3.45%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窝工)损失人民币90000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目前暂计3607.5元,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按照2022年一年期LPR3.7%计算,算至2024年9月1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人民币794820.3元。(其中,原告产生的额外机票、签证费用为168230.41元,额外人工、食宿、中转费用为616589.9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6.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审理中 | / |
5 | 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0/31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65.06 |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0579.01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按所欠货款金额从2022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即按年利率5.475%(3.65%*1.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0000元。前两项合计金额为650579.0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12/2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调解书。 |
6 | 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43.57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671.2元(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年9月12日);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0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2024/12/4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
7 |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20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0.00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定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2年29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截至2024年11月9日逾期付款损失暂定为6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10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审理中 | / |
8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2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77.22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4.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3.02万元(以274.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 |
9 | 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2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97.48 |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927613.5元及暂计逾期付款利息20173.0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92761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为20173.02元),剩余逾期付款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974786.52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 |
10 | 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26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79.40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验收款、质保金1656034.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65603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从2024年3月7日始计算至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反参透膜、变频器货款22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16000元、保全保险费的损失;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 一审审理中 | / |
11 |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1/2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38.89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388873.4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1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审理中 | / |
12 | 福建宝雄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12/18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00.00 | 1.判令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服务费)10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年利率5.175%为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一审审理中 | / |
合计金额 | 1690.76 | / | / | / |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涉诉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诉青岛中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2/4/6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4.22 | 一审请求:1.判令被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欠的价款98.036万元及利息16.182万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请求:1.依法撤销(2022)鲁021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价款980360.29元、利息损失161820.7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律师费损失198751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上海中孚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判决,公司已履行完毕,2023年11月21日公司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已退回公司缴 纳的二审案款;2023年11月22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审判决,未执行回全部案款,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
2 |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3/11/2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65.18 |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合同款165.18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570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436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57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 | 履行完毕,已结案。 |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3 | 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3/12/2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380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设备采购款380万元并赔偿因延迟付款造成的原告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4/11/19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4 | 浙江沈泵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90.39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569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46918元(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 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 |
5 | 江苏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2/1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615.43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7313266.96元及逾期付款(以7313266.96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直至被告清偿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场签证款项5007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55.1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直至被告清偿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期索赔费用83403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已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后续律师代理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据实主张);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已判决,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已于11月15日与江苏江能达成执行和解,待法院出具执行终结裁定。 |
6 | 郑州新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24/8/10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982.69 |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9565655.25元,并从2015年12月16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款损失26121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4/11/11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 |
7 | 员工王淑红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24/1/18 |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71.26 |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关系转移手续;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9677.3 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工资21261.3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6日至12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4933.84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206.21 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交撤回劳动仲裁申请,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10/25作出决定:同意申请人王淑红撤回仲裁申请。 |
8 | 员工于秀成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24/5/20 |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02.75 | 1.依法确认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967140.31元及利息 60322.82元(以每年应发工资差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合计1027463.13元。 | 2024/12/10一审已裁决:1.确认申请人于秀成与被申请人交建城投控股(山东)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交建城投控股(山东)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于秀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的工资差额共计940448.35元。3.驳回申请人于秀成的其他仲裁诉求。 |
9 | 山东中外运弘志物流有限公司诉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纠纷 | 2024/5/8 | 青岛海事法院 | 624.28 |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菲律宾 ELPI132MW+100MW 风光一体化项目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72001);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堆存在江苏省大丰海港通用码头的57591.875计费吨风电设备提离;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0月1至2024年4月10日的堆存费5920158.50元及自 2024年4月11日至设备实际搬出之日止的堆存 费(按照 0.2 元/天/计费吨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 日至2024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6158.2 元(以截止至2023年10月1日所欠堆存费 4208630.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及自2024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堆存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4/12/13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调解书。 |
10 | 青岛恒顺众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星盾正宜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2024/3/2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681.20 |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61.4万元及逾期利息402,959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7.5%/年计算,现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后附逾期利息计算明细),共计6,016,95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79.5万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000元/天计算,现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 一审已判决,被告已上诉,二审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