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88号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林瑞梅、林文坤、张金燕、管小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关于对林瑞梅、林文坤、张金燕、管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未在专利、商标、经营场所、人员等方面与关联方保持独立,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独立性情况的相关表述不准确。
二、2023年年度报告遗漏“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部分。
三、未及时将厦门光莆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产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纳入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与
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存在将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二是2022年度未及时确认对客户的模具收入,且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三是销售费用存在跨期。四是存货报废及后续销售会计处理不当。五是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存在使用大额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8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6.3.8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8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瑞梅、时任总经理林文坤、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金燕、时任财务总监管小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