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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6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姚小青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07,477,7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2351%)的股东姚小青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6,869,4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5588%)。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姚小青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姚小青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小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07,477,7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235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财务安排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股份。

3、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6,869,4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588%)。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任意连

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以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7、如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姚小青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小青先生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姚小青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姚小青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姚小青先生将根据市场及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姚小青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姚小青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姚小青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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