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4-100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福年广场B4栋108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268,8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8.32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该6人持有及代理了8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19,504,2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045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5人,代表股份2,764,5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7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其中,
董事丁鹏青先生、岳峰先生,独立董事肖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宋丽慧女士因公务出差,以腾讯会议方式远程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萌迪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21,595,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8,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鹏青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21,595,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8,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9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岳峰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0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9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军平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46,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明志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1,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4,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丽杰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4,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8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肖诚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30,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7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为李萌迪先生、丁鹏青先生、岳峰先生、王军平先生、董明志先生、李丽杰女士、肖诚先生。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项兰迪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4,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8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彭蓉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8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收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递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余前锋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为项兰迪女士、余前锋先生、彭蓉女士。上述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904,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54%;反对3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723%;反对3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145%;反对3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7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4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017;反对3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8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
(李萌迪、丁鹏青、岳峰、王军平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891,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45%;反对3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6231%;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058%;反对3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203%;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9%。
(项兰迪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2%;反对3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63%;反对3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90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2%;反对3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86%;反对3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1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高舜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