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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公司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 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或者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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