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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8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星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65.45万股,并于2024年1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5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15.45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50号)。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50号)。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5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15.4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失效。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公司类型拟由原“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拟将《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为便于实施本次变更有关事宜,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变更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三、备查文件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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