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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9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8月1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80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8,83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2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2,687,5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2,326,738.2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360,761.7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10266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2月10日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5,824,500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36,403,1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33,481,952.94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107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温州聚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丽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节约财务费用,并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公司有关采购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有关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逐笔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背书转让)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四)公司按月对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所列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使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各位监事经审议,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该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星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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