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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达科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4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就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保理业务概述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与交通银行就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保理业务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保理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本次开展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931155553N

3、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

4、法定代表人:曾伟宏

5、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客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资信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6、交通银行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7、经查询,交通银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交通银行

2、保理方式:合作机构受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为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3、保理金额: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4、保理费率: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5、保理期限:保理业务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四、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公司经营现金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五、保理业务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保理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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