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194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P Equipment Co., Ltd.(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可能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401,000,000股,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49,828,4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4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本次发行价格为20.3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8.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24年12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8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的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对应的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603298.SH | 杭叉集团 | 18.15 | 1.3134 | 1.2886 | 13.82 | 14.09 |
600761.SH | 安徽合力 | 18.12 | 1.4350 | 1.2317 | 12.63 | 14.71 |
603611.SH | 诺力股份 | 19.75 | 1.7770 | 1.6397 | 11.11 | 12.04 |
均值 | - | - | - | 12.52 | 13.61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2月10日(T-3日)。注1:2023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4年12月10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20.3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0.1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业绩下滑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计划,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21世纪,我国叉车市场蓬勃发展,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统计,2013年至2023年,我国企业叉车总销量由33.28万台增长至117.38万台,行业规模增长较快,国外行业巨头和国内有实力的工程机械企业、汽车企业等纷纷加入竞争,使得国内叉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根据中叉网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有15家工业车辆制造商年销售量超过10,000台,20家超过5,000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扩大竞争优势,则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的销售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经销商已成为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在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可直接向客户提供产品销售、维修及保养服务,并独立控制部分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源。
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经销商管理制度,要求经销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合法经营。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完善营销网络,扩大经销商规模和覆盖区域,经销商数量也不断增加,对经销商的培训、组织、运营及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加大。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对经销商的管理能力,一旦经销商出现自身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出现区域性下滑,不仅会对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包括结构件、钢材、电机、铅酸电池、控制器、锂电池相关主要材料等,虽然上述单一原材料的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相对不高,但是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在80%以上,占比相对较高。因此,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或大幅波动,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滞后,成本管理端没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发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前移、安吉中平衡已就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做出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
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三)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已制定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之“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4〕230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交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74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40,1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9,828,436股将于2024年12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力股份”,证券代码为“603194”。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主板
(三)上市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四)股票简称:中力股份;扩位简称:中力股份
(五)股票代码:603194.SH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0,000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1,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9,828,436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51,171,564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9,544,880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1,626,68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67%。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14,605,936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 3.1.2中规定的第(一)条
: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最近三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5,281.75万元、62,699.61万元和80,574.6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586.87万元、63,215.86万元和65,629.23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20,633.14万元、501,115.83万元和592,116.84万元。
综上,发行人满足其选择的上市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号):
“新《上市规则》第 3.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E-PEquipment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4,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0667107391C |
法定代表人 | 何金辉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20年8月1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07年9月20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 |
邮政编码 | 313300 |
联系电话 | 0572-5333958 |
传真号码 | 0572-5333958 |
公司网址 | http://www.ep-zl.com |
电子信箱 | epir@ep-ep.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廖发培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 | 0572-5333958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特种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力恒之。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4,000万股,中力恒之直接持有本公司186,988,065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5.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力恒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3月22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5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2层2241室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
法定代表人 | 何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B46PG9D |
股东构成 | 何金辉持股67%,何楚仑持股33%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投资控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
注:何金辉与何楚仑系父女关系。
中力恒之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2024-6-30 | 2023年度/2023-12-31 |
总资产 | 26,504.97 | 26,487.28 |
净资产 | 25,208.97 | 25,215.68 |
营业收入 | 0.97 | 0.00 |
净利润 | -6.72 | -150.70 |
注:2023年财务数据经浙江正信永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何金辉,其直接持有公司2.11%的股权,同时持有中力恒之67.00%股权,系中力恒之实际控制人,通过中力恒之控制公司55.00%的股权。此外,何金辉通过安吉中前移控制公司5.70%的股权、通过安吉中搬云控制公司
5.42%的股权、通过安吉中平衡控制公司3.24%的股权。综上,实际控制人何金辉合计控制公司71.47%股权。何金辉基本情况如下:
何金辉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31965********,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8年7月至2000年5月,任杭州叉车厂外销部经理;2000年5月至今任中力搬运执行董事;2007年9月至2020年7月,任中力有限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何金辉于1988年取得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学位,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相关技术工作三十余年,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以及技术团队管理经验。何金辉熟悉国家及世界叉车行业标准,了解行业技术前沿,曾主持了“叉车制造中的结构焊接变形控制系统研制及产业化”等项目的开发工作。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中力恒之和实际控制人何金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三)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持股主体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何金辉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中力恒之、中前移、中搬云、中平衡 | 716.12 | 12,812.17 | 13,528.29 | 39.7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QUEK CHING PONG | 董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林德叉车 | - | 0.60 | 0.60 | 0.0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汪时锋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平衡 | - | 95.89 | 95.89 | 0.28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廖发培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前移 | - | 86.25 | 86.25 | 0.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程文明 | 独立董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 | - | - | - | - | - | - |
6 | 李长安 | 独立董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 | - | - | - | - | - | - |
7 | 周荷芳 | 独立董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 | - | - | - | - | - | - |
8 | 李立 | 监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搬云 | - | 58.70 | 58.70 | 0.17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毛红燕 | 监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前移 | - | 36.27 | 36.27 | 0.11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蒋璟俊 | 监事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前移 | - | 61.41 | 61.41 | 0.18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根据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与上述人员持有直接持股主体的股份比例相乘计算所得。
同时,何金辉、汪时锋、廖发培、李立、蒋璟俊、赵海良、张屹通过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六、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 赵海良 | 副总经理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搬云 | - | 102.96 | 102.96 | 0.3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张屹 | 副总经理 | 2023年7月19日-2026年7月18日 | 安吉中搬云 | - | 83.85 | 83.85 | 0.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情况
为了吸引和保留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与发行人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9月,激励对象以每股1.50元价格入股,通过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平衡、湖州中提升、安吉中前移作为持股平台向公司增资,间接持有公司2,187.04万股。
2019年10月,激励对象以每股1.52元价格入股,通过持有安吉中平衡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41.54万股的股权。
2020年12月,激励对象以平均每股3.76元价格入股,通过持有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平衡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74.00万股的股权。
2021年5月,激励对象以每股1.30元价格入股,通过持有湖州中提升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36.00万股的股权。
2021年11月,激励对象以每股6.00元价格入股,通过持有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平衡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82.04万股的股权。
本次发行前,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湖州中提升、安吉中平衡持有公司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70%、5.42%、5.30%和3.24%。
(三)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1、安吉中前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前移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8年6月29日 |
合伙份额 | 951.70万元 |
实缴份额 | 951.70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2层20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何金辉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B4TDG5Q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前移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何金辉 | 普通合伙人 | 4.72 | 0.50% |
2 | 魏青 | 有限合伙人 | 78.11 | 8.21% |
3 | 何金荣 | 有限合伙人 | 62.49 | 6.57% |
4 | 池小波 | 有限合伙人 | 50.52 | 5.31% |
5 | 周凤彬 | 有限合伙人 | 48.07 | 5.05% |
6 | 廖发培 | 有限合伙人 | 42.35 | 4.45% |
7 | 贺宁 | 有限合伙人 | 38.90 | 4.09% |
8 | 余晓贤 | 有限合伙人 | 30.73 | 3.23% |
9 | 蒋璟俊 | 有限合伙人 | 30.15 | 3.17% |
10 | 周军强 | 有限合伙人 | 29.99 | 3.15% |
11 | 许林杰 | 有限合伙人 | 29.99 | 3.15% |
12 | 房栋 | 有限合伙人 | 29.53 | 3.10% |
13 | 王栋 | 有限合伙人 | 28.12 | 2.95% |
14 | 陈海亮 | 有限合伙人 | 27.24 | 2.86% |
15 | 赵晓波 | 有限合伙人 | 24.84 | 2.61% |
16 | 朱伦丽 | 有限合伙人 | 24.84 | 2.61% |
17 | 庄文昌 | 有限合伙人 | 24.37 | 2.56% |
18 | 郑力斐 | 有限合伙人 | 23.90 | 2.51% |
19 | 何建荣 | 有限合伙人 | 23.75 | 2.50% |
20 | 王竹 | 有限合伙人 | 21.56 | 2.27% |
21 | 陈英 | 有限合伙人 | 20.15 | 2.12%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22 | 汪敏燕 | 有限合伙人 | 20.15 | 2.12% |
23 | 刘子和 | 有限合伙人 | 20.15 | 2.12% |
24 | 秦小宏 | 有限合伙人 | 19.68 | 2.07% |
25 | 袁金 | 有限合伙人 | 19.22 | 2.02% |
26 | 袁森其 | 有限合伙人 | 19.22 | 2.02% |
27 | 毛红燕 | 有限合伙人 | 17.81 | 1.87% |
28 | 宋晓晔 | 有限合伙人 | 16.87 | 1.77% |
29 | 夏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58% |
30 | 卢孔鹏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58% |
31 | 钟勇俊 | 有限合伙人 | 13.12 | 1.38% |
32 | 潘献东 | 有限合伙人 | 11.25 | 1.18% |
33 | 葛恺 | 有限合伙人 | 11.15 | 1.17% |
34 | 王贵武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1.08% |
35 | 严燚熠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1.08% |
36 | 岳邦猛 | 有限合伙人 | 9.59 | 1.01% |
37 | 刘斌 | 有限合伙人 | 6.46 | 0.68% |
38 | 陈秀郑 | 有限合伙人 | 4.90 | 0.52% |
39 | 万文洁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49% |
40 | 何锦瑞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49% |
41 | 胡江炎 | 有限合伙人 | 3.13 | 0.33% |
42 | 包能文 | 有限合伙人 | 3.13 | 0.33% |
43 | 徐高武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16% |
合计 | 951.70 | 100.00% |
2、安吉中搬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搬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8年7月2日 |
合伙份额 | 904.05万元 |
实缴份额 | 904.05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2楼19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何金辉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B4TR036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搬云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何金辉 | 普通合伙人 | 25.52 | 2.82% |
2 | 黄雄 | 有限合伙人 | 78.11 | 8.64% |
3 | 赵海良 | 有限合伙人 | 50.51 | 5.59% |
4 | 王彦彬 | 有限合伙人 | 46.87 | 5.18% |
5 | 章小军 | 有限合伙人 | 42.70 | 4.72% |
6 | 张屹 | 有限合伙人 | 41.14 | 4.55% |
7 | 赵平 | 有限合伙人 | 30.77 | 3.40% |
8 | 吴锂力 | 有限合伙人 | 31.66 | 3.50% |
9 | 白爱取 | 有限合伙人 | 29.53 | 3.27% |
10 | 郭雷杰 | 有限合伙人 | 29.53 | 3.27% |
11 | 孟飞权 | 有限合伙人 | 29.63 | 3.28% |
12 | 周爱清 | 有限合伙人 | 26.25 | 2.90% |
13 | 李立 | 有限合伙人 | 28.80 | 3.19% |
14 | 马琦晨 | 有限合伙人 | 25.31 | 2.80% |
15 | 金苗峰 | 有限合伙人 | 24.84 | 2.75% |
16 | 高翔 | 有限合伙人 | 24.84 | 2.75% |
17 | 范玉纯 | 有限合伙人 | 24.84 | 2.75% |
18 | 杨焱峰 | 有限合伙人 | 24.37 | 2.70% |
19 | 张波 | 有限合伙人 | 23.90 | 2.64% |
20 | 俞焕 | 有限合伙人 | 20.62 | 2.28% |
21 | 张伟锋 | 有限合伙人 | 20.15 | 2.23% |
22 | 吴莉芳 | 有限合伙人 | 20.15 | 2.23% |
23 | 徐辉 | 有限合伙人 | 19.68 | 2.18% |
24 | 刘煜 | 有限合伙人 | 19.37 | 2.14% |
25 | 徐维亮 | 有限合伙人 | 18.75 | 2.07% |
26 | 陈斌 | 有限合伙人 | 16.40 | 1.81% |
27 | 张锋 | 有限合伙人 | 15.47 | 1.71%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28 | 朱丽燕 | 有限合伙人 | 15.47 | 1.71% |
29 | 王乔 | 有限合伙人 | 14.06 | 1.56% |
30 | 贺宁 | 有限合伙人 | 14.06 | 1.56% |
31 | 孙继铁 | 有限合伙人 | 14.06 | 1.56% |
32 | 田怀东 | 有限合伙人 | 14.06 | 1.56% |
33 | 汪汉邓 | 有限合伙人 | 14.06 | 1.56% |
34 | 吕天金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1.19% |
35 | 谢翠铭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1.14% |
36 | 陈崇进 | 有限合伙人 | 7.50 | 0.83% |
合计 | 904.05 | 100.00% |
3、湖州中提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中提升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8年9月3日 |
合伙份额 | 884.21万元 |
实缴份额 | 884.21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2层224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安吉桑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0MA2B56C27P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中提升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安吉桑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58 | 0.18% |
2 | David Hua Investments LLC | 有限合伙人 | 390.43 | 44.16% |
3 | 田桑 | 有限合伙人 | 211.01 | 23.86% |
4 | Daniel Phillip Rosskamm | 有限合伙人 | 78.11 | 8.83% |
5 | William John Pedriana | 有限合伙人 | 39.05 | 4.42% |
6 | Michael J Smith | 有限合伙人 | 23.43 | 2.65% |
7 | Bennit Schmieder | 有限合伙人 | 23.43 | 2.65%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8 | Albert Jan Van Zanten | 有限合伙人 | 23.43 | 2.65% |
9 | Thomas Richard Larchey | 有限合伙人 | 15.62 | 1.77% |
10 | Ronald Gerard Winkler | 有限合伙人 | 15.62 | 1.77% |
11 | Linda Kay Dorow | 有限合伙人 | 15.62 | 1.77% |
12 | James Paul Reeves | 有限合伙人 | 15.62 | 1.77% |
13 | Narin Suvansarang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1.17% |
14 | Julian Karl-Heinz Büter | 有限合伙人 | 7.81 | 0.88% |
15 | Guang Ji | 有限合伙人 | 7.81 | 0.88% |
16 | Amon Chitpoonkuson | 有限合伙人 | 5.31 | 0.60% |
合计 | 884.21 | 100.00% |
4、安吉中平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平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8年6月29日 |
合伙份额 | 540.08万人民币 |
实缴份额 | 540.08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2层1218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何金辉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B4T44XK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中平衡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何金辉 | 普通合伙人 | 109.04 | 20.19% |
2 | 汪时锋 | 有限合伙人 | 47.03 | 8.71% |
3 | 傅燕萍 | 有限合伙人 | 35.15 | 6.51% |
4 | 孟民 | 有限合伙人 | 21.09 | 3.91% |
5 | 刘顺利 | 有限合伙人 | 19.22 | 3.56% |
6 | 吴碧青 | 有限合伙人 | 15.99 | 2.96% |
7 | 邹冬妹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2.78%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8 | 赵晨 | 有限合伙人 | 14.58 | 2.70% |
9 | 王培 | 有限合伙人 | 14.53 | 2.69% |
10 | 曹劲松 | 有限合伙人 | 13.85 | 2.57% |
11 | 王政 | 有限合伙人 | 13.85 | 2.57% |
12 | 王胜乾 | 有限合伙人 | 13.59 | 2.52% |
13 | 俞江锋 | 有限合伙人 | 11.25 | 2.08% |
14 | 章晓彬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1.91% |
15 | 张善荣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85% |
16 | 沙建裕 | 有限合伙人 | 9.69 | 1.79% |
17 | 黄治军 | 有限合伙人 | 8.90 | 1.65% |
18 | 王灵峰 | 有限合伙人 | 8.44 | 1.56% |
19 | 戴金财 | 有限合伙人 | 8.44 | 1.56% |
20 | 王晓明 | 有限合伙人 | 8.12 | 1.50% |
21 | 王雨佳 | 有限合伙人 | 8.12 | 1.50% |
22 | 许洪鹏 | 有限合伙人 | 8.02 | 1.49% |
23 | 李杨 | 有限合伙人 | 8.02 | 1.49% |
24 | 朱林 | 有限合伙人 | 7.81 | 1.45% |
25 | 赵丽 | 有限合伙人 | 6.67 | 1.24% |
26 | 王启祥 | 有限合伙人 | 6.46 | 1.20% |
27 | 黄超 | 有限合伙人 | 6.46 | 1.20% |
28 | 冷丽平 | 有限合伙人 | 6.25 | 1.16% |
29 | 王忠仁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93% |
30 | 徐锋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1 | 陈勇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2 | 徐明辉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3 | 高瑞强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4 | 何滨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5 | 邱方长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6 | 林祖乾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7 | 杨建勇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8 | 汤颖杰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39 | 刘小娣 | 有限合伙人 | 4.69 | 0.87%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40 | 张昆帆 | 有限合伙人 | 3.33 | 0.62% |
41 | 范兴 | 有限合伙人 | 3.33 | 0.62% |
42 | 徐江涛 | 有限合伙人 | 3.13 | 0.58% |
43 | 翁利建 | 有限合伙人 | 3.13 | 0.58% |
44 | 章源远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45 | 陈远理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46 | 彭之花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47 | 钱金龙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48 | 徐能子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49 | 王鹏凯 | 有限合伙人 | 1.56 | 0.29% |
合计 | 540.08 | 100.00% |
(四)股权激励计划限售安排
上述股权激励主体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4,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21%。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中力恒之 | 186,988,065 | 55.00 | 186,988,065 | 46.63% | 自上市之日 |
起36个月 | |||||
安吉中前移 | 19,383,103 | 5.70 | 19,383,103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安吉中搬云 | 18,428,271 | 5.42 | 18,428,271 | 4.6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湖州中提升 | 18,014,510 | 5.30 | 18,014,510 | 4.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林德叉车 | 15,882,050 | 4.67 | 15,882,050 | 3.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靖江道久 | 11,139,714 | 3.28 | 11,139,714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宁波欣烨 | 11,139,714 | 3.28 | 11,139,714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安吉中平衡 | 11,012,403 | 3.24 | 11,012,40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宁波顺网强 | 10,242,103 | 3.01 | 10,242,103 | 2.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创新工场 | 9,548,327 | 2.81 | 9,548,327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先进制造产业基金 | 8,464,830 | 2.49 | 8,464,830 | 2.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何金辉 | 7,161,245 | 2.11 | 7,161,245 | 1.7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安吉两山投资 | 7,110,456 | 2.09 | 7,110,456 | 1.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嘉兴鼎韫投资 | 4,740,304 | 1.39 | 4,740,304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海南澄义咨询 | 744,905 | 0.22 | 744,905 | 0.1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6,100,000 | 1.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1,968,503 | 0.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76,377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网下发行比例限售股份 | - | - | 1,626,684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340,000,000 | 100.00% | 351,171,564 | 87.57%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49,828,436 | 12.43% | - |
小计 | - | - | 49,828,436 | 12.43% | - |
合计 | 340,000,000 | 100.00% | 401,000,000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 | 186,988,065 | 46.6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383,103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428,271 | 4.6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14,510 | 4.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 15,882,050 | 3.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 11,139,714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39,714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12,40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 | 10,242,103 | 2.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创新工场智能(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48,327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311,778,260 | 77.75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1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2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954.4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65%。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6,100,000 | 10.00% | 123,952,000.00 | 12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968,503 | 3.23% | 39,999,980.96 | 12 |
3 | 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476,377 | 2.42% | 29,999,980.64 | 12 |
合计 | 9,544,880 | 15.65% | 193,951,961.60 | — |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61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6,8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AJW84,备案日期为2024年4月25日募集资金规模:16,822.00万元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何金辉 | 中力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00.00 | 11.29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张屹 | 中力股份副总经理 中力搬运经理 | 912.00 | 5.42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赵海良 | 中力股份副总经理 中力进出口经理 | 600.00 | 3.57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廖发培 | 中力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中力进出口副总经理、通用零件部部长 | 600.00 | 3.57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汪时锋 | 中力股份董事、 财务总监 | 400.00 | 2.38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何楚仑 | 中力股份产品设计师 | 1,000.00 | 5.94 | 核心员工 |
7 | 高丽 | 中力股份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 800.00 | 4.76 | 核心员工 |
8 | 郭秀英 | 中力股份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 800.00 | 4.76 | 核心员工 |
9 | 章小军 | 富阳中力总经理 | 700.00 | 4.16 | 核心员工 |
10 | 周凤彬 | 江苏中力总经理 | 500.00 | 2.97 | 核心员工 |
11 | 赵晨 | 中力股份董事长办公室主任 | 500.00 | 2.97 | 核心员工 |
12 | 蒋璟俊 | 中力股份监事 中力进出口海外合作部部长 | 470.00 | 2.79 | 核心员工 |
13 | 池小波 | 中力股份董事长助理 | 450.00 | 2.68 | 核心员工 |
14 | 伏锦菁 | 力恒驱动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 450.00 | 2.68 | 核心员工 |
15 | 朱伦丽 | 中力股份财务部部长 | 40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6 | 曹仪胜 | 摩弗研究院合肥分公司研究总院副院长 | 300.00 | 1.78 | 核心员工 |
17 | 林森 | 中力再生资源综合部部长 | 300.00 | 1.78 | 核心员工 |
18 | 陈加华 | 湖北中力厂长 | 300.00 | 1.78 | 核心员工 |
19 | 周亦鸣 | 中力搬运销售总监 | 300.00 | 1.78 | 核心员工 |
20 | 孟飞权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200.00 | 1.19 | 核心员工 |
21 | 范华锋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200.00 | 1.19 | 核心员工 |
22 | 何乐伟 | 摩弗数智内销销售部部长 | 200.00 | 1.19 | 核心员工 |
23 | 吴锂力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90.00 | 1.13 | 核心员工 |
24 | 高翔 | 中力股份信息技术部部长 | 180.00 | 1.07 | 核心员工 |
25 | 马琦晨 | 中力股份研究总院院长助理 | 160.00 | 0.95 | 核心员工 |
26 | 吴碧青 | 中力股份证券部部长 | 150.00 | 0.89 | 核心员工 |
27 | 郭雷杰 | 中力进出口采购总监 | 140.00 | 0.83 | 核心员工 |
28 | 周军强 | 中力股份研究总院副总工程师 | 120.00 | 0.71 | 核心员工 |
29 | 李立 | 中力股份监事、 研究总院副院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0 | 许林杰 | 中力股份科创中心主任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1 | 余晓贤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2 | 周爱清 | 江苏中力研究总院副院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3 | 陈海亮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4 | 张善荣 | 中力股份物料管理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5 | 沙建裕 | 中力股份制造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6 | 岳邦猛 | 中力股份资源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7 | 刘斌 | 中力股份仓储部副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8 | 王忠仁 | 中力航空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39 | 张昆帆 | 摩弗数智郑州事务负责人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0 | 武俊华 | 摩弗数智智能物流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1 | 张晓勇 | 中力股份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2 | 白爱取 | 中力进出口总经理助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3 | 房栋 | 中力进出口销售总监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4 | 王栋 | 中力搬运副总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5 | 范玉纯 | 中力搬运副总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6 | 杨焱峰 | 中力股份质量检验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7 | 郑力斐 | 中力搬运副总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8 | 何建荣 | 中力搬运副总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49 | 王竹 | 中力搬运副总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0 | 张伟锋 | 中力股份财务部副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1 | 吴莉芳 | 中力进出口销售管理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2 | 刘顺利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3 | 徐维亮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4 | 邹冬妹 | 中力搬运财务部副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5 | 孙继铁 | 中力股份企管办主任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6 | 曹劲松 | 中力股份事业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7 | 王胜乾 | 中力股份测试中心副主任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8 | 邱方长 | 摩弗数智产品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59 | 宣云清 | 中力股份事业部副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60 | 王冉 | 湖北中力综合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61 | 高欣 | 湖北中力动力设备部部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62 | 许洪鹏 | 中力股份研究院整机开发所副所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63 | 林祖乾 | 中力股份研究所副所长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64 | 舒阳 | 中力搬运地区经理 | 100.00 | 0.59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6,822.00 | 100.00 | - |
注1:富阳中力系指杭州富阳中力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中力进出口系指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中力系指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力恒驱动系指杭州力恒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摩弗研究院系指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中力再生资源系指湖北中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湖北中力系指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力搬运系指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中锂电系指浙江中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力航空系指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杭州阿母系指杭州阿母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且均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中力股份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6,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3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4,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00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1、8.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1.8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为401,0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9,544,88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6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232,62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232,620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222,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4,980,22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42,271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42,271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7%,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0%。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2.01元(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01元(按截至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3,9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270.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2,681.95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77号)。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270.05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8,228.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844.34 |
3 | 律师费 | 613.21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516.98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67.52 |
合计 | 11,270.05 |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新增根据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的28.18万元印花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112,681.95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76,114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6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29号)。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2024年度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600,000-650,000 | 592,116.84 | 1.33%-9.7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1,000-89,000 | 80,574.62 | 0.53%-10.4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1,000-89,000 | 80,800.86 | 0.25%-10.15% |
公司对2024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 19135101040041729 |
2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574904411610008 |
3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 367585385002 |
4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74592349 |
5 | 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127915146710006 |
6 | 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127915146810016 |
7 | 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 366285379517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798 |
保荐代表人: | 周琦、蒋勇 |
联系人: | 周琦 |
项目协办人: | 朱晓珍 |
项目组成员: | 王晓洁、胡栋、裘方盈、谢锦宇、朱松胜、葛俊杰、刘玉飞、赵晋、应俊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中力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周琦、蒋勇作为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周琦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主持或参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宏电力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新瑞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项目等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蒋勇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等IPO企业的改制、辅导、新股发行工作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等定向增发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期间内、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前移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湖州中提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何楚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何金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发行人股东林德叉车、宁波欣烨、靖江道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发行人股东安吉中平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发行人股东宁波顺网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9,580,154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661,949股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661,949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3、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0、发行人股东创新工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1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发行人股东海南澄义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2月1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发行人股东嘉兴鼎韫投资、安吉两山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
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发行人股东先进制造产业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金辉、QUEK CHING PONG、汪时锋、廖发培、赵海良、张屹承诺“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15、发行人监事李立、毛红燕、蒋璟俊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力恒之、实际控制人何金辉、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QUEK CHING PONG、汪时锋、廖发培、赵海良和张屹承诺:
“一、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按照优先顺序依次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且②单一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完成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具体购回方案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本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完成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具体购回方案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完成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具体购回方案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等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等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督促发行人向投资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等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督促发行人向投资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等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者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
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公司将加强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通过不断推动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扩大品牌影响力,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规模及综合实力的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落地,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迎来进一步提升。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努力降本增效
公司将坚持以效率为中心,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加强生产运营、安全运行等
方面的管理,健全供应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
公司制定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与该等
规定不符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本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
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5、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湖州中提升承诺“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6、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何楚仑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直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谨此确认:本函在本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直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谨此确认:本函在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一)关于净利润下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控股股东中力恒之、发行人股东安吉中搬云、安吉中前移、安吉中平衡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
公司充分考虑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就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自本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止,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将留存用于公司发展及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
(十三)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一、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不当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期间内,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承诺函项下
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不当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期间内,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湖州中提升承诺
“一、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不当利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何楚仑承诺
“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不当利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在本人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
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职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的有效性。”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力恒之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如存在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企业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3、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本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如存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3、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本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关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就该等事宜与其员工发生任何重大争议、纠纷;
2、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因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本人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补偿,保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关于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金辉承诺:
“一、房产建筑物瑕疵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自建的位于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厂区内的收发室、配电间、5号厂房小车间等共计1,831.33平方米配套用房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面积(㎡) | 用途 |
1 | 收发室 | 219.02 | 收发室 |
2 | 喷漆车间 | 281.73 | 喷漆 |
3 | 五号厂房小车间 | 851.79 | 生产、仓储 |
4 | 一号厂房后配套用房 | 18.69 | 杂物仓储 |
5 | 五号厂房前配套用房 | 53.57 | 气态罐存放 |
6 | 高压房 | 145.68 | 配电间 |
7 | 低压房 | 13.76 | 配电间 |
8 | 六号厂房后配套用房 | 247.09 | 仓储 |
合计 | 1,831.33 | / |
2、本人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等而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整改、搬迁或其他处置,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罚款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租赁房产瑕疵
1、本人承诺,如由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产租赁相关事项原因致使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出租方拒绝赔偿或出租方赔偿不能弥补承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相应损失或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营场所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物业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因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本人承担。因上述房屋租赁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由本人承担,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关于出具相关
承诺的内部决策程序。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并同时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均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