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释 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新紫光集团 | 指 |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 指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 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19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157,304,393股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法定代表人 | 祝瑞敏 |
注册资本 | 324300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967A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07-09-04 至 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
股东情况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78.67%的股权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艾久超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祝瑞敏 | 女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宋永辉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刘力一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刘俊勇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黄进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华民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1 |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信达国际控股 | 0111.HK | 63.00% |
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述股票。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前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投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紫光股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紫光股份股份157,304,393股,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按照新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 356,139,789 | 12.45% | 198,835,396 | 6.95% |
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0 | 0 | 157,304,393 | 5.50% |
三、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乙方(受让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签订时间:2024年12月19日
2、协议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是指紫光专用账户内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57,304,393股结余股票,其均为流通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50%。
(二)标的股份转让
1. 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2.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3. 自股份过户日起,乙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特别地,标的股份在股份过户日前(不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紫光专用账户,股份过户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时确定的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的股息和红利,乙方无需再向紫光专用账户支付额外款项。
(三)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418元,该价格为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交易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测算,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3,683,754,275.27 元(大写:叁拾陆亿捌仟叁佰柒拾伍万肆仟贰佰柒拾伍元贰角柒分)。该等对价为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
2. 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按如下方式支付:
(1) 首期款项
自取得深交所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所述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即首期款项为人民币1,841,877,137.64 元(大写:壹拾捌亿肆仟壹佰捌拾柒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陆角肆分)。
(2) 剩余款项
甲方已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首期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
自股份过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所述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即剩余款项为人民币1,841,877,137.63 元(大写:壹拾捌亿肆仟壹佰捌拾柒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陆角叁分)。
3. 付款的前提条件
首期及剩余款项支付义务均受限于如下前提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中;
(2) 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司法判决等禁止本次交易;
(3) 目标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持续正常营业,与其一贯经营保持一致,标的股份及目标公司无重大不利变化;
(4) 目标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有关公告;
(5) 未出现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终止情形;或虽然出现该等情形,但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行使终止权;
(6) 首期款项的付款条件还包括:乙方已完成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且深交所已出具本次交易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7) 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还包括:标的股份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
四、股份支付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所持有的紫光股份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依法募集的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五、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入或卖出紫光股份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 名称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紫光大楼 |
股票简称 | 紫光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938 |
信息披露 义务人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57,304,393股 变动比例:5.50% 变动后持股数量:157,304,39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5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