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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脉:《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如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重大事项急需向有关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明细及时提交至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将该明细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引用或以任何方式透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迟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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