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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股东会议事规修订对照表(2024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六)《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具体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除前述文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提供法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外,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除前述文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提供法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外,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无实质性修改内容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改最终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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