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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24-065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9栋7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伟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无其他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股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49,785,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16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785,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87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第一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2%;反对24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29%;反对24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46%;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3%;反对20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0%;弃权

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250%;反对20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5%;弃权1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5%。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5%;反对23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506%;反对23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41%;弃权10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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