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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9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2 -现场参会

现场参会16900,496,54737.7362
网络参会985161,440,3046.7653
合计1,0011,061,936,85144.501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2,411,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6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60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51%;反对20,029,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1%;弃权3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7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792%;反对20,029,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6%;弃权3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638,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68%;反对30,021,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71%;弃权2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12,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444%;反对30,021,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50%;弃权2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80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68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441,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280,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2%;反对68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0%;弃权441,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8%。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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