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99人,代表股份95,967,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5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92,094,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8人,代表股份3,872,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40%。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林静颖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张雅琨律师和张肖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处置参股金融机构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94,993,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8%;反对702,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8%;弃权270,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99,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8693%;反对70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336%;弃权27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雅琨律师和张肖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