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91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
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累计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45,504.81万元,占豆神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28%。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