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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3-1-1

声 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厚普股份”或“公司”)聘请,作为厚普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3-1-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丁梓和曹永林担任厚普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厚普股份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丁梓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丁梓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致远新能IPO、三祥科技北交所IPO、科伦药业可转债、厚普股份以简易程序定向发行股票、航特装备新三板挂牌等项目。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投行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曹永林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曹永林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主持或参与谷数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同益中科创板IPO项目、雪天盐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运达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睿博光电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股改及挂牌上市。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投行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孙越,项目组其他成员为胡思旗、曾钰程、郭

3-1-3

宇莱。孙越先生,曾参与利安隆并购重组项目、三祥科技北交所IPO、厚普股份以简易程序定向发行股票、航特装备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胡思旗先生,曾参与厚普股份以简易程序定向发行股票、科伦药业分拆科伦博泰至香港联交所上市财务顾问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钰程女士,曾参与厚普股份以简易程序定向发行股票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郭宇莱先生,曾参与航特装备新三板挂牌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丁梓、曹永林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
联系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973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upu Clean Energy Group Co.,Ltd.
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A股股票简称厚普股份
公司A股股票代码300471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
注册资本404,165,856元
成立日期2005-01-07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康隆路555号102栋1层1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555号

3-1-4

邮政编码611731
联系电话028-67087636
传真028-67087636
网址https://houpugroup.com
电子信箱hpgf@houpugroup.com
经营范围压缩、液化天然气、氢气的车用、船用、工业及民用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技术服务;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生产(凭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六)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七)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2、本次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王季文先生和燕新集团,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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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3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派息: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6,791,000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6.53%,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前因发行人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数量应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内,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1-6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679.4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八)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04,165,856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7,613,8709.31
高管锁定股37,613,8709.31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66,551,98690.69
三、股份总数404,165,856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 比例持股数 (股)限售股份数量(股)
1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4.00%56,568,100-
2王季文境内自然人12.38%50,042,05237,531,539
3唐新潮境内自然人5.21%21,07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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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 比例持股数 (股)限售股份数量(股)
4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20%21,000,000-
5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6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91%7,709,000-
6刘艺境内自然人1.41%5,702,682
7刘大平境内自然人0.89%3,613,361-
8黄海生境内自然人0.76%3,083,426-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63%2,532,043-
10黄玮境内自然人0.58%2,335,800-
合计42.97%173,656,84837,531,539

(九)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的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14年12月31日)57,859.59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型筹资净额
2015年6月首次发行新股71,718.47
2015年9月股票激励计划16,807.01
2022年5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5,126.29
2023年8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1,514.43
合并125,166.20
首次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14,877.01
本次发行前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19,604.37

(十)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9月30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
流动资产113,501.10119,460.66114,089.55104,911.86
非流动资产120,193.18119,893.70116,553.50113,516.39
资产总计233,694.28239,354.36230,643.05218,4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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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4年 9月30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
流动负债103,776.98102,034.11112,186.9998,798.05
非流动负债3,877.229,018.567,056.3810,473.91
负债合计107,654.20111,052.67119,243.37109,271.97
所有者权益合计126,040.07128,301.69111,399.67109,156.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19,604.37122,092.64107,079.19106,027.7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32,568.4093,623.3571,373.6687,481.34
营业成本21,926.8173,494.1056,705.7965,099.36
营业利润-3,144.10-4,647.73-14,114.981,229.24
利润总额-3,468.07-5,043.42-14,123.691,472.06
净利润-3,389.75-5,645.72-14,205.631,220.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61.67-7,019.73-13,558.971,096.2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4.4511,713.01-4,410.92-2,770.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87.06-9,745.80-9,270.45-7,264.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34.0314,764.7514,773.639,021.4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2.570.8918.891.3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162.9716,732.861,111.14-1,011.84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8,344.7629,507.7312,774.8711,663.73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年 9月30日2023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1.091.171.021.06
速动比率(倍)0.590.750.400.4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6.98%38.18%41.78%37.51%
资产负债率(合并)46.07%46.40%51.70%50.03%
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2.963.022.7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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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032.191.822.40
存货周转率(次/年)0.591.260.881.27
利息保障倍数(倍)-3.19-1.90-6.961.9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0.010.29-0.11-0.0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80.410.03-0.03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余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2]

(7)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长江保荐母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外,长江保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长江保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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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于2024年8月15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目立项;

2、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成员于2024年8月27日赴厚普股份实施现场核查;

3、项目组通过系统提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发起项目内核申请,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的专职合规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内核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进行审核,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及现场核查报告;

4、2024年9月19日,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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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内核会议召开前,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将全套内核会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形成了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对该等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提请参会内核委员审阅;

6、2024年9月24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与会委员在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了质询、讨论,形成内核意见;

7、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答复时提交内核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回复及其必要附件(如有)、落实内核意见后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内核意见答复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后通过。

(二)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

经与会委员表决,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通过内核。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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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及其控制的公司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对象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模式、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依法聘请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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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为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效率和规范性,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申报材料制作支持。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依法存续,具备相关服务的资质和经验。

除前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制作服务机构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4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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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没有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①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②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3-1-15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不涉及备案或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季文。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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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氢气等清洁能源加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面行业清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及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定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王季文和燕新集团,不超过35个特定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及其控制的企业燕新集团,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9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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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14,319,1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2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发行数量上限66,791,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404,165,856股变更为470,956,856股,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8.46%。王季文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①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②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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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⑤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⑦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1,637.07万元,占公司2024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1.37%,占比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或者参股类金融公司的情形,无需扣减募集资金。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①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②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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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④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6,791,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最近五年内,公司于2021年、2023年分别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22年5月16日到位,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28日到位。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超过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要”之“三、本次发行方案概要”披露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具体投向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4)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①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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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②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③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④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⑤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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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及市场风险

(1)氢能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氢能新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公司不断加大氢能业务的发展力度,通过对外合作引进国际氢能相关领先技术,推进氢能产业链发展,快速打造示范性项目,抢占市场先机,积累行业经验,为公司后续的业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但氢能下游相关领域的应用目前尚处于产业化前期,批量化、规模化产出仍需一个过程,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公司可能面临发展新业务、新市场不及预期的投资风险。

(2)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天然气运营行业是天然气加注设备较为集中的下游应用领域。一方面,近年来受“煤改气”政策及石油、天然气等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影响,油气价差缩小甚至倒挂,使得天然气运营商的投资建站意愿减退。另一方面,其他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对天然气车用设备市场造成了一定冲击,特别是使用压缩天然气的乘用车相关领域受到影响的程度较大,导致压缩天然气站点的投资意愿减弱。虽然天然气价格自2023年起有所回落,但如若未来天然气运营行业景气度不及预期,压缩资本支出,则其对天然气加注设备的需求将进一步随之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481.34万元、71,373.66万元、93,623.35万元和32,568.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23.95万元、-14,640.32万元、-8,710.91万元和-3,410.80万元,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持续亏损。202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44.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30.41%。公司的主要产品天然气、氢能加注设备属于大型成套设备,项目金额较大,实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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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较长,天然气、氢气终端价格周期波动、下游投资建设规模波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及产业技术发展进程的变化均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公司的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的固定支出较多,固定费用较高;故公司的业绩情况受销售收入规模、期间费用规模、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技术迭代、产品升级、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后续出现销售收入规模下滑、期间费用大幅上升、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取得项目的价格较低、原材料价格上涨、技术迭代及产品升级导致现有固定资产及存货等发生减值、下游行业建设规模周期性波动导致产品的需求减少、不能持续取得项目订单等情形,都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出现大幅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2)氢能项目实施的风险

2021年4月20日,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厚普国际氢能产业集群项目投资协议书》。厚普氢能装备产业园拟分两期进行投资,一期项目拟投资24亿元、二期项目拟投资金额为76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中公司拟投入资金约11.97亿元,二期项目投资中公司拟投入资金约22亿元(剩余部分可由第三方企业或上下游配套企业投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厚普国际氢能产业集群项目已完成一期项目用地的购置并启动项目建设,但相关建设进度及后续二期项目建设方案与资金筹措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公司未来不能筹措足够资金,或在实际实施时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此外,本项目分为两期,氢能项目一期的建设周期较长,且二期项目能否建设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及运营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投资金额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产业基金等,存在资金筹措不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因此,本项目建设期间影响因素较多,存在项目建设延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风险。

(3)诉讼及仲裁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存在部分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其中,灵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厚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较大,且由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暂未确认预计负债。考虑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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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和执行案件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如司法机关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或裁决,导致公司最终败诉,或相关判决、裁决无法顺利执行回款,则公司可能面临因承担赔偿损失或索赔要求未能实现而导致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部分银行资金因诉前财产保全被司法冻结,主要涉及发行人子公司厚普工程,相关资金冻结事项对厚普工程的日常经营及现金流周转造成一定的影响。

(4)前次募投项目延期风险

受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工程建设及研发进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展较为缓慢,并出现延期情形,氢能核心零部件和集成车间建设项目及碱性电解水制氢技术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虽然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募投项目的实施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计划积极推进上述项目的实施,但若后续出现预料之外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则前次募投项目可能存在进一步延期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氢能核心零部件和集成车间建设项目投资进度出现延期,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虽然公司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综合考虑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谨慎、合理地进行了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但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毛利率下滑等不可预见因素,则存在产能无法顺利消化、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142.14万元、23,202.01万元、30,425.48万元和22,591.5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05%、10.06%、12.71%和9.67%,占比较高。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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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等发生急剧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则可能使公司资金周转速度与运营效率降低,存在流动性风险或坏账风险。

(2)长期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合计分别为0万元、1,982.65万元、1,023.28万元和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78%、1.09%和0%。近年来,公司逐步聚焦主业,逐步停止船舶租赁等非核心业务,并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动、天然气加注设备行业需求大幅下降或产品主流技术路线变更等原因导致公司相应设备闲置或淘汰或相关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则公司长期资产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厚普工程与盘锦俊谊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厚普工程已于2017年底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站37.14MW并向业主单位交付,工程施工成本合计17,109.08万元。由于光伏行业政策的变化,项目公司暂时无法将光伏电站出售变现,导致无法支付厚普工程的工程款。考虑到光伏项目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厚普工程未确认光伏项目的销售收入。厚普工程与光伏项目公司签订的《系统相关设备及成套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承诺在未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前,新形成的资产全部归承包人所有”。为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在光伏项目公司未付清款项之前,厚普工程决定按原合同约定暂代管已建成的光伏项目,将光伏项目发生的建造成本从存货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报告期内,光伏项目总体盈利,各年末不存在减值迹象。但如果未来产业政策、经济环境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存在减值风险。

(3)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等。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6,446.57万元、69,252.86万元、43,275.44万元和52,456.8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80%、60.70%、

36.23%和46.22%。受行业政策、市场需求趋势及个别客户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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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公司存在部分存货跌价的情况,公司已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跌价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来若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下游需求等宏观环境因素出现明显不利变化,则存货存在进一步跌价的风险。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审批和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上述批准或批复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够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扩大了股本、补充了资本金,资本结构更加稳健,但由于营运资金改善、资本结构优化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天然气行业前景

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之一,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远小于石油和煤炭,是一种优良的燃料。得益于国家一系列产业支持,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迅速。自201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和《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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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等相关政策,推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料,同时也明确要求“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比例,明确鼓励天然气汽车等行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及清洁能源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天然气汽车的产销量都有较大的增长,相关燃料加注站行业发展迅速,天然气加气站保有量不断上升;在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制造领域,国内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制造技术和工艺已经成熟。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基本成熟,为公司相关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氢能行业前景

氢能是清洁、高效和安全的二次能源,可实现电、气、热等不同能源形式的相互转化,在交通运输、工业用能、建筑热电联供等领域可发挥积极作用,符合构建全球低碳能源体系的要求,成为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战略方向。国际氢能委员会预测,到2050年,氢能可满足全球能源总需求的18%,相当于2015年氢能用量的10倍,成为全球未来战略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而言,氢能是理想的清洁能源,使用过程无污染、无碳排,与我国双碳目标既定方向一致;良好的理化性质使其可以参与替代化石能源,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且氢气制取方式多样,可以增强能源体系的灵活性和稳定性,是我国未来能源体系变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明确氢能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并规划到2035年形成氢能产业体系,构建涵盖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多元氢能应用生态。目前,氢能除了在传统化工、钢铁等工业领域应用外,已经开始在能源、交通、建筑等其他领域稳步推进,并且不断扩大试点应用领域。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首次将氢能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有望全面放开制氢、加氢站、储运氢的报批和建设限制,进而推动氢能应用加速落地。公司在氢能设备核心零部件、成套设备领域集研发和生产为一体,是氢能高端装备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高质量发展的践行者。未来随着氢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陆续落地,进一步鼓励地方政府推广氢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为氢能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升氢能产业下游设备的需求及更广泛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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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利好市场对氢能行业前景的预期,将会助力公司氢能业务的快速发展。

(五)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厚普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3-1-28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 越
保荐代表人:
丁 梓曹永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君光
内核负责人:
王婵媛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承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附件: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丁梓、曹永林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丁 梓曹永林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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