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长盈精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概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826,086股,发行价格每股
9.2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359,999,991.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745,496.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3,254,494.96元。2024年5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15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于2024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1,204,080,516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51,906,602股。
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2,56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198,308份,
该行权期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截至2024年12月12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共行权3,787,339股,公司总股本由1,351,906,602股增加至1,355,693,941股。
截至2024年12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1,355,693,94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51,748,0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11.1934%;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203,945,8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88.806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0名,分别为: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润多策略(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寿资产-ESG碳中和增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UBS AG、薛小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9号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基金、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杨岳智、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桑桐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20名发行对象均承诺:“自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认购的长盈精密股票,也不由长盈精密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
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7,826,086股,占截至2024年12月12日公司总股本的10.9041%。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20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34,782 | 0.4009% | 5,434,782 |
2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4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21,739 | 0.6655% | 9,021,739 |
6 | 博润多策略(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08,695 | 0.5612% | 7,608,695 |
7 | 国寿资产-ESG碳中和增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8 |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34,782 | 0.4009% | 5,434,782 |
9 | UBSAG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0 | 薛小华 | 4,782,608 | 0.3528% | 4,782,608 |
1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260,869 | 2.0846% | 28,260,869 |
1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3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173,913 | 2.0044% | 27,173,91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15 |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6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9号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基金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7 |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34,782 | 0.4009% | 5,434,782 |
18 |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19 | 杨岳智 | 4,347,826 | 0.3207% | 4,347,826 |
20 |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桑桐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847,830 | 0.5051% | 6,847,830 |
合计 | 147,826,086 | 10.9041% | 147,826,086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1,748,058 | 11.1934% | - | 147,826,086 | 3,921,972 | 0.2893%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3,921,972 | 0.2893% | - | - | 3,921,972 | 0.2893% |
首发后限售股 | 147,826,086 | 10.9041% | - | 147,826,086 | - | 0.000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03,945,883 | 88.8066% | 147,826,086 | - | 1,351,771,969 | 99.7107% |
三、股份总数 | 1,355,693,941 | 100.0000% | - | - | 1,355,693,941 | 100.0000% |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截至2024年12月12日的股本结构,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佳倩 | 詹 超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